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富昌石油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龚泉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昌富昌石油储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9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0716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1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长全
审判员 陈南平
审判员 曹小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