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24执恢2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吴来贵,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81450934D,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南店村。
法定代表人:龚泉水。
被执行人:熊亮亮,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余师勇,男,1983年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县。
被执行人:章贵珍,女,1980年8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来贵与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熊亮亮、章贵珍、余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吴来贵于2019年12月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124执恢2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广兴
审判员  冯云志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