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执5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县澄湖北大道**。法定代表人:袁焱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南昌县向塘镇南店村代表人:邓九妹,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熊亮亮,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南昌市人,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章贵珍,女,1980年8月9日生,汉族,南昌市人,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熊木顺,男,1948年7月29日生,汉族,南昌县人,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邓九妹,女,1952年9月10日生,汉族,南昌县人,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熊亮亮、章贵珍、熊木顺、邓九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121执5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 林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奥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