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121执2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顾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1088号澜花语岸逸园4号楼3单元402室(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091052315Y。
法定代表人:戴熙育,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南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81450934D。
法定代表人:龚泉水。
申请执行人南昌顾旺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洪仲裁字第171号裁决书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通过传统查询在房产部门没有房产登记、车辆管理部门没有车辆登记。2018年12月3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南昌顾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1949378.9元,截至2019年9月23日已执行1478545元,未执行470833.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南昌顾旺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南昌顾旺科技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南昌顾旺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翠云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杜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