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21执1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于锋,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
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向塘镇南店村。
法定代表人:龚泉水,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1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无房产,在车管所查无车辆,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2019年5月1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46135.0元,截止2019年9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2046135.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9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 林
人民陪审员  许思阳
人民陪审员  黄 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