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执恢270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县澄湖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南昌县向塘镇南店村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南昌市人,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9日生,汉族,南昌市人,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48年7月29日生,汉族,南昌县人,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女,1952年9月10日生,汉族,南昌县人,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在执行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869254.47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章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