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执恢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昌县澄湖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初,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地址:南昌县向塘镇南店村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南昌市人,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8月9日生,汉族,南昌市人,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48年7月29日生,汉族,南昌县人,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女,1952年9月10日生,汉族,南昌县人,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8)赣0121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通过传统查询在房产部门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向塘镇银河东路399号翠湖名园住宅区26栋一单元101室房产,***名下有位于向塘镇银河东路399号翠湖名园住宅区26栋一单元501室该两处房产暂无法处置,车辆管理部门没有相关财产登记记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1869254.47元,截至2020年11月25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869254.47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 林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