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21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向塘镇南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81450934D。
法定代表人:龚泉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12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存款、收入389684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