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12993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 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七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七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女,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编号为(20930000)浙商银借字(2020)第04790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万元,利息397,878.64元【暂计至2021年6月20日,之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判令******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对******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X房产【证号:历X】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在11957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对***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X商务公寓X【证号为:济南X】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在43511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令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对***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X商业楼X【证号为:济南X】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在58616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6.判令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对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X房【证号为:济南X】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在251802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7.判令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对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X【证号为:鲁(2016)济南市不动产权第X号】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在43447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8.判令由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6日,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与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930000)浙商银借字(2020)第04790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向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28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合同签订当日,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依约向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对应合同项下的2800万元贷款。上述《借款合同》均约定借款利率实行固定利率,固定利率按年利率5.655%执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到期还本,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贷款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依据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2018年6月22日,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泰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6月19日变更)签署了编号为(451004)浙商银高保字(2018)第0002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期间),在债权人(即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5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年6月22日,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与***、***、***、***签署了编号为(451004)浙商银高保字(2018)第0002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期间),在债权人(即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5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0年7月6日,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与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451004)浙商银高保字(2020)第0002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期间),在债权人(即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6月27日,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451004)浙商银高抵字(2019)第00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河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X房产【证号历X号】为债务人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处办理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各类债务的最高额折合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1195.75万元)提供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权证号为鲁(2019)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X号。2019年6月27日,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与***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451004)浙商银高抵字(2019)第00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X房产【济南X号】为债务人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处办理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各类债务的最高额折合人民币肆佰叁拾伍万壹仟壹佰元整(435.11万元)提供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权证号为鲁(2019)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X号。2019年6月27日,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与***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451004)浙商银高抵字(2019)第0000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X房产【济南X号】为债务人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处办理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各类债务的最高额折合人民币***拾陆万壹仟***整(586.16万元)提供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权证号为鲁(2019)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X号。2019年6月27日,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与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451004)浙商银高抵字(2019)第000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X房产【证号为鲁(2016)济南市不动产权第X号】为债务人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处办理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各类债务的最高额折合人民币肆佰叁拾肆万肆仟柒佰元整(434.47万元)提供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权证号为鲁(2019)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X号。2019年6月27日,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与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451004)浙商银高抵字(2019)第00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X房产【济南X号】为债务人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处办理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各类债务的最高额折合人民币贰仟***拾捌万零贰佰元整(2518.02万元)提供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权证号为鲁(2019)济南市不动产证明第X号。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上述《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约定诉讼由贷款人(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6月20日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经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多次催收,借款人拒不归还上述本金及利息,各担保人亦未予以代偿,已严重违反了合同义务。 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对借款本金及截止2021年6月20日利息没有异议。2.请浙商银行济南分行明确要求******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何种连带清偿责任。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 2020年7月6日,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930000)浙商银借字(2020)第04790号],约定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借款2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年利率5.655%执行,相当于1年期LPR+180.5基点(BP),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具体提款日和提款金额,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凭证记载,年利率为5.655%,借款期限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 2018年6月22日,******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祥泰实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51004)浙商银高保字(2018)第00025号],约定债务人为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发生的主债权,担保最高限额为5500万元。 2018年6月22日,***、***、***、***作为保证人与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51004)浙商银高保字(2018)第00026号],约定债务人为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发生的主债权,担保最高限额为5500万元。 2020年7月6日,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与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451004)浙商银高保字(2018)第00027号],约定债务人为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发生的主债权,担保最高限额为3300万元。 2019年6月27日,******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451004)浙商银高抵字(2019)第00001号],约定以******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历下区X房产(房产证号:历X)提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其在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所借款项,最高担保限额为11957500元。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019年6月27日,***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451004)浙商银高抵字(2019)第00002号],约定以***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中区X商务公寓(房产证号:济南X)提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其在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所借款项,最高担保限额为4351100元。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019年6月27日,***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451004)浙商银高抵字(2019)第00003号],约定以***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中区X房(房产证号:济南X)提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其在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所借款项,最高担保限额为5861600元。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019年6月27日,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451004)浙商银高抵字(2019)第00004号],约定以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X房(房产证号:济南X)提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其在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所借款项,最高担保限额为4344700元。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019年6月27日,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451004)浙商银高抵字(2019)第00005号],约定以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的X房(房产证号:济南X)提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其在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所借款项,最高担保限额为25180200元。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018年6月20日,祥泰实业有限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对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形成的最高余额不超过5500万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2019年6月24日,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对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6月23日止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形成的最高余额不超过29524900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2020年7月2日,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对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3年7月2日止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形成的最高余额不超过3300万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6月20日,***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对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形成的最高余额不超过5500万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6月20日,***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对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形成的最高余额不超过11405900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6月20日,******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对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形成的最高余额不超过5500万元的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6月20日,******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对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在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形成的最高余额不超过34849800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于2020年7月6日向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贷款2800万元。另查明,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20日起逾期还款,截至2021年6月20日,尚欠借款本金2800万元、利息397878.64元(包括本金罚息395086.19元、复利2792.45元)。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就本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预先支付申请费5000元。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就位于历下区X房产(房产证号:历X)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与***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就位于市中区X商务公寓(房产证号:济南X)及市中区X商务公寓(房产证号:济南X)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与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就位于高新区X房(房产证号:济南X)及高新区X房(房产证号:济南X)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另查明,祥泰实业有限公司经多次企业名称变更为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举证、答辩的权利。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祥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合同项下的义务。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主张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397878.64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嗣后利息,浙商银行主张以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8.4825%(5.655%×1.5)计算,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就案涉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浙商银行济南分行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经过股东会决议作为保证人与浙商银行济南分行签订保证合同,浙商银行济南分行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 二、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利息(截至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为397878.64元,嗣后利息以本金28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 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X房产(房产证号:历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至二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不超过11957500元; 四、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X房产(房产证号:济南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第一至二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不超过4351100元; 五、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X房产(房产证号:济南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至二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不超过5861600元; 六、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X房产(房产证号:济南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至二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不超过4344700元; 七、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X房产(房产证号:济南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一至二项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不超过25180200元; 八、被告******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至第二项支付义务分别在5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至第二项支付义务分别在3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十、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给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300元,减半收取计92150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山东渤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湾置业有限公司、***泰颐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北城河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