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民辖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象西机电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11184811C。
法定代表人:黄粤宁。
委托代理人:李勋煜。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4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Q3Q1T。
法定代表人:程雪斌,总经理。
原审被告:熊猫精酿(安顺)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产业园区西五路和西七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E470G2K。
法定代表人:夏雨。
上诉人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熊猫精酿(安顺)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19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西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并对案件的解决方式作了明确约定,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第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代建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诉讼人即为代建人。因此本案应由代建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不动产纠纷案件,应属专属管辖,但上诉人认为本案是应合同引起的债权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故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19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作了约定,但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不适用协议管辖,因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正确。因此,上诉人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祖羊
审 判 员 计顺红
审 判 员 何劲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雷朝美
书 记 员 赵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