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4民初16号
原告: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粤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材,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天禾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幸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天禾啤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59.26元,减半收取计24,529.63元,由原告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松吉卓玛
审 判 员 孙 丹 华
审 判 员 达娃玉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敏
书 记 员 余 炼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