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民初1948号之一
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Q3Q1T。
法定代表人:程雪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男,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熊猫精酿(**)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市西秀区产业园区西五路和西七路交叉口东南角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E470G2K。
法定代表人:夏雨。
被告: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西周镇象西机电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11184811C。
法定代表人:黄粤宁。
委托代理人:李勋煜。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猫精酿(**)酒业有限公司、宁波乐惠国际工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2.4元,减半收取13901.2元,由原告浙江俊驰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侨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