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光新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天洋热溶胶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光新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昆千商初字第0032号
原告昆山天洋热溶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汶浦东路366号,组织机构代码75847947-3。
法定代表人李哲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辛锋,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应讯,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聚光新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北松公路6638号A1栋底楼一层-1,组织机构代码55590331-8。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天洋热溶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光新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天洋热溶胶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天洋热溶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天洋热溶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原告昆山天洋热溶胶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苏军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