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81民初3598号
原告:烟台金辰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欧耐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烟台金辰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欧耐德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烟台金辰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金辰景观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