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洪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621民初616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贵州省洪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民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520621MA6DK66B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旭,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涂登智、贵州省洪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涂登智、贵州省洪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50元,减半收取13,57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