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洪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洪达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民终5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洪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民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1MA6DK66B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业大道148号汽车南站对面(华桥信息大楼)6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MA4RRND8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启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贵州省洪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一审法院即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向上诉人下达了《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8828元,上诉人于2021年11月8日签收了该通知书。但上诉人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省洪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