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730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怀来县润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
被执行人:张家口北宗黄酒酿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日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怀来县润林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北宗黄酒酿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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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范怀成
执行员 张甲辰
执行员 奚静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