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93民初1860号
原告:吉林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九台市南山街福星小区农贸市场B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尤振吉,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高新北区吉星大厦2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前进大街95号A座518-520房间。
负责人:***,主任。(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腾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龙翔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怡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发展中心的起诉。
审判长孙**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杨鹤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贺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