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华熙龙禧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7470号
原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西路17号赛格景苑二层(2)、三层(1)。
法定代表人:彭作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素,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熙龙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喜树街820号1层。
法定代表人:石峰,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熙龙禧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4元,由原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雅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