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2709号
原告:贵州黔悦和律师事务所,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未来方舟D12组团A栋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20000MD0169938X。
负责人:罗成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磊,贵州黔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雯丽,贵州黔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西路17号赛格景苑二层(2)、三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552874。
法定代表人:彭作栋,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黔悦和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黔悦和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黔悦和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黔悦和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贵州黔悦和律师事务所负担(已预缴)。
审 判 员 李 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齐 艳
书 记 员 黄玉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