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7106号
原告:郑州中建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台街道红街建材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8059082P。
法定代表人:张中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新江,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西路**赛格景苑**(2)**(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552874。
法定代表人:彭作栋,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郑州中建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郑州中建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中建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中建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郑州中建门窗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