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星旅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205执异115号 案外人(异议人):***,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天赋苑11幢41号202室,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66********。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西路17号赛格景苑二层(2)、三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5528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星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60号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GUCHM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在本院执行深圳市坐标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坐标公司)与宁波市星旅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即坐落于宁波市江北区宁宸苑24幢138号108[浙(2022)宁波市慈城不动产权第0120092号]的不动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25年2月13日,贵院在协助执行江北区人民法院(2024)浙0205财保24号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案涉不动产。该不动产属于其自行购买产权,购房款已全款付清,因星旅公司的原因,无法办理产证,因此前期一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系非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该不动产应属于其自身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案涉不动产的查封。 案外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房发票、不动产权证书、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各一份。 申请执行人坐标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提出书面意见。 被执行人星旅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2024年10月31日,本院作出(2024)浙0205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星旅公司银行存款914981.5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2025年2月13日,本院查封了登记在星旅公司名下的案涉不动产。 另查明,2021年2月23日,***与星旅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向星旅公司购买案涉不动产,作价1582542元。2022年5月18日,星旅公司向***开具票面金额为1582542元的购房款发票。 本院认为,案涉不动产虽然登记在开发企业即星旅公司名下,但该不动产在本院查封之前已出售给***并签订合同,且***已付清房款。***在本地名下无其他房产,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故***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登记在宁波市星旅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宁波市江北区宁宸苑24幢138号108室不动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