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新疆工程学院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红旗路电脑城****。

法定代表人:马文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强,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工程学院,住所地乌鲁,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艾丁湖路**>

法定代表人:吾满江·艾力,该学校校长。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新01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工程学院的银行存款1172048.6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灵   燕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热合木江·热希提

书  记  员   赵   玉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