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新0102民催26号
申请人: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32号红旗路电脑城三楼3C-06室。
法定代表人:马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莹莹,女,该公司销售人员。
申请人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229130642,票面金额422196.69元,出票人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6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12月27日,由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南路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 新 平
审判员 古丽加瓦尔
审判员 高 俪 琼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兰 婷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