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利通大昌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32号红旗路电脑城三楼3C-06室。
法定代表人:马文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利通大昌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龙泉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曹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利通大昌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乌仲裁字第01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利通大昌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利通大昌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94717.15元(其中执行标的93416.15元、案件执行费1301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利通大昌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利通大昌停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尤施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