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疆工程学院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0106民初5562号
原告: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32号红旗路电脑城三楼3C-06室。
法定代表人:马文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朵,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强,北京德和衡(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工程学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艾丁湖路1350号。
法定代表人:吾满江艾力,该学校校长。
原告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山恒业公司)与被告新疆工程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大山恒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三朵、任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疆工程学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山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新疆工程学院向大山恒业公司支付质保金66220元;2.请求判令新疆工程学院向大山恒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866元(按欠付款项66220元的30%计付);3.本案的诉讼费由新疆工程学院承担。事实与理由:大山恒业公司与新疆工程学院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了《新疆工程学院二期视频监控项目合同书》,该合同就保质期、质保金支付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工程款总额的7%,即66220元为质保金,保质期限为3年,保质期满后7日内由新疆工程学院向大山恒业公司支付,新疆工程学院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付款,应该根据逾期额款和逾期期限按照日千分之五向大山恒业公司偿付违约金。2017年11月17日,工程经新疆工程学院竣工验收。但合同约定的3年保质期届满后,新疆工程学院并未依约支付质保金,大山恒业公司多次催要均无果,故诉至法院。
新疆工程学院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大山恒业公司中标新疆工程学院二期视频监控项目。2016年12月14日,新疆工程学院(甲方)与大山恒业公司(乙方)签订《新疆工程学院二期视频监控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大山恒业公司承揽新疆工程学院二期视频监控项目,施工地点位于新疆工程学院新校区和南昌路校区,签约地点为新疆工程学院新校区,项目款总额为946000元,合同签定后7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总项目款的30%作为预付款,即¥283800元,乙方提供收款收据,预付款到位后乙方开始安排人员组织施工;乙方接甲方通知进场,设备进场由甲方验收支付乙方总项目款的30%,即¥283800元,乙方提供总项目款60%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乙方对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后,由甲、乙双方相关人员组建验收小组负责工程的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签字确认,甲方应在7日内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33%,即¥312180元,乙方提供此项目款40%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剩余工程款总额7%做为质保金,保质期满后7日内甲方给乙方支付总工程款7%,¥66220元;上述工程款包括工程设备、部件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和叁年期的设备保修,维护费用,但不包括经甲方同意所增加的预算外工料费用;条件具备后,己方通知乙方开始施工,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5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安装完毕,在安装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调试完毕;乙方对监控布线、设备保质期限叁年;由于乙方因设备停产、施工现场条件限制等原因对工程中提出的修改项目必须向甲方出具工程联系单,确认修改详细清单、工程量的变更和变更金额等事项,如乙方不出具工程联系单,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原设计方案施工;系统调试开通壹周内,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甲乙双方主管部门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双方各指派2名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系统做全面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签字确认,签注验收结论,并由乙方移交甲方;如甲方在一周内没有进行验收的,则视为默认工程验收通过。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根据预期款额和预期期限按照日千分之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等内容。新疆工程学院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大山恒业公司在乙方处签名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大山恒业公司施工完成后,对安装的设备进行了调试。2017年11月17日,双方对上述项目进行验收,新疆工程学院三名工作人员李**程、杨阳、候慧平在《新疆工程学院二期视频监控项目技术验收细则》上签字确认,监控平台六项技术均合格,但在检查结果中注明缺少二层核心交换机三台,4000G的硬盘三块。
另查明,大山恒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设备更新换代,其将部分设备进行了替换,并向新疆工程学院出具了相关说明。后大山恒业公司又对项目设备进行调试,并多次提供设备维护服务,结果均为正常。因双方对于上述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故大山恒业公司将新疆工程学院诉至本院,要求新疆工程学院支付工程款879780元(94600元-66220元),并支付违约金等。本院一审作出(2019)新0106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其中判决新疆工程学院向大山恒业公司支付工程款879780元(94600元-66220元),并支付违约金263934元(879780元×30%)。后新疆工程学院不服该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新01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对(2019)新0106民初3505号民事判决中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对上述判项予以维持。
以上事实有大山恒业公司提交的《新疆工程学院二期视频监控项目合同书》《新疆工程学院二期视频监控项目技术验收细则》(2020)新01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书、(2020)新0106执1161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新疆工程学院与大山恒业公司签订的《新疆工程学院二期视频监控项目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大山恒业公司要求新疆工程学院支付质保金66220元的请求。经查明,大山恒业公司向新疆工程学院完成安装调试交付设备后,新疆工程学院于2017年11月17日验收合格,设备运行正常。虽然大山恒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部分设备进行替换,但是属于双方对原约定的设备进行合意变更,故大山恒业公司已履行案涉合同。案涉合同中约定保质期为三年,自新疆工程学院验收至今,三年保质期已过,故大山恒业公司要求新疆工程学院支付质保金66220元(946000元×7%),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大山恒业公司要求新疆工程学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866元(66220元×30%)的请求。大山恒业公司提出,新疆工程学院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应当根据预期款额和预期期限按照日千分之五偿付违约金。但按该违约金标准所计算违约金金额较高,自愿下调按照未付质保金的30%计算,即按质保金66220元×30%计算违约金19866元。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约定,保质期三年届满后的7日内新疆工程学院向大山恒业公司支付总工程款946000元7%的质保金即66220元。新疆工程学院于2017年11月17日对大山恒业公司所提供设备验收,应自当日起算保质期。新疆工程学院应在保质期届满后7日内即2020年11月23日前向大山恒业公司支持质保金66220元,但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根据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大山恒业公司立案之日的违约金金额,高于大山恒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9866元。故大山恒业公司主张违约金19866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新疆工程学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新疆工程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66220元;
新疆工程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8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2.15元,现减半收取计976.08元(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新疆工程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军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