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771号
原告: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232号红旗路电脑城三楼3C-06室。
法定代表人:马文涛,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玉娟,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明华街41号。
法定代表人:杨雁冰,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
原告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校已经履行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大山恒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雅 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艾孜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