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西诺花卉种业有限公司、西诺(北京)花卉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02民初17号之二
原告: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沙路东侧小屯山明日城市花园21幢2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曹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西诺花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杜陵路1号。
法定代表人:钱振权,董事长。
被告:西诺(北京)花卉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钱振权,董事长。
原告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西诺花卉种业有限公司、西诺(北京)花卉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3月21日,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8年6月8日中止诉讼。原告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泱
人民陪审员  吴呈功
人民陪审员  郑学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欢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