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香格里拉市亚卡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3401民初310号
原告:香格里拉市亚卡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彩花。住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凤拉姆,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沙路东侧小屯山明日城市花园21幢2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曹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健,系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香格里拉市亚卡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并向法院提出了委托鉴定申请,在委托鉴定期间,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故原告香格里拉市亚卡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香格里拉市亚卡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此里拉次
人民陪审员 杨 云 开
人民陪审员 鲁 益 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艳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