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3401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华区昆沙路**侧小屯山明日城市花园**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曹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亚卡蓝莓科技开发有限,住所:香格里拉市小中甸甸镇团结村结村。
法定代表人:张彩花,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7)云3401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方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0227.4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亚卡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亚卡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执行人香格里拉市亚卡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执行阶段办理公司股权变更、转让手续。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审判员 章志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