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美科尔(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9民初4697号
原告:美科尔(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栋,总经理。
被告: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云南省昆明市星耀路星都总部A座1单元1303,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美科尔(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收到原告美科尔(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原告美科尔(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科尔(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传生
书 记 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