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云3401民初837号
原告: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昆沙路东侧小屯山明日城市花园21幢2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曹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香格里拉市亚卡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香格里拉市小中甸镇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张彩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润公司)与被告香格里拉市亚卡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卡蓝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捷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亚卡蓝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捷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亚卡蓝莓公司支付工程款270227.4元;2、要求亚卡蓝莓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自2017年6月16日至还清拖欠工程款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捷润公司与亚卡蓝莓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由捷润公司承建亚卡蓝莓公司香格里拉蓝莓基地灌溉工程,工期为两个月,从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合同约定:该工程总包干价为600239.36元,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180000.00元,作为合同预付款;工程完成进度达到80%时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80000.00元,作为合同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金额的95%,剩余工程款的5%为工程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合同签订后,捷润公司开始对亚卡蓝莓公司的工程进行施工,且于2017年6月10日全部完工。工程符合施工规范、图纸要求及资料齐全,并于2017年6月15日验收合格。验收完毕后,亚卡蓝莓公司至今仅支付给捷润公司工程款3000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项目质保金即30011.96元,亚卡蓝莓公司还欠捷润公司工程款270227.4元。捷润公司多次向亚卡蓝莓公司催要款项,但亚卡蓝莓公司均已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据此,捷润公司认为亚卡蓝莓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捷润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亚卡蓝莓公司辩称:亚卡蓝莓公司与捷润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签订了《灌溉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第三项明确约定捷润公司作为承包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图纸所示的所有施工内容,并一次性通过验收,具备使用条件。虽然该承包工程于2017年6月15日通过验收,但是其部分工程项目安装工艺不合格,近60亩的蓝莓基地无法实现灌溉,不具备使用条件。且该工程质保期为一年,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只要在工程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内,施工单位仍应担承担质量责任,履行保修义务和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规定,灌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亚卡蓝莓公司通知捷润公司到施工地点进行修理、返工,但捷润公司以工程验收合格为由置之不理。为了维护亚卡蓝莓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承包人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规定,亚卡蓝莓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减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
原告捷润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证明捷润公司与亚卡蓝莓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捷润公司承建亚卡蓝莓公司香格里拉蓝莓基地灌溉工程,合同约定了该工程总包干价为600239.36元及付款时间、方式等。
2.香格里拉蓝莓基地灌溉工程竣工资料,证明捷润公司承建的香格里拉蓝莓基地灌溉工程已于2017年6月10日全部完工,符合施工规范、图纸要求及资料齐全,并于2017年6月15日验收合格。
3.付款申请函,证明捷润公司已向亚卡蓝莓公司送达付款申请函,但亚卡蓝莓公司至今未付款。
被告亚卡蓝莓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证明亚卡蓝莓公司与捷润公司于2017年4月30日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由捷润公司承建亚卡蓝莓公司香格里拉蓝莓基地灌溉工程,合同对工程造价、付款时间、方式、质保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现场照片,证明捷润公司所做的灌溉工程中有近60亩实现不了灌溉,无法使用。
本院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香格里拉蓝莓基地灌溉工程竣工资料及付款申请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亚卡蓝莓公司对捷润公司所提交证据欲证明的内容所提出的异议,本院结合案件事实予以采信;亚卡蓝莓公司提交的现场照片来源不明,无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缺乏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30日,捷润公司与亚卡蓝莓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由捷润公司承建亚卡蓝莓公司香格里拉蓝莓基地486亩蓝莓灌溉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工期为60天,自2017年5月8日至2015年7月7日;保修期限为项目验收交付使用之日后一年内;合同价款为包干价,总价为600239.36元;价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180000.00元作为合同预付款,工程完成进度达80%时支付合同价款的30%即180000.00元作为合同进度款,工程全部完工且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额的5%即30011.96元作为工程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此外,合同分别还对工程概况、施工范围、技术要求、质保责任、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的工作、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捷润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开始进行香格里拉蓝莓灌溉工程的施工。2017年6月15日,香格里拉蓝莓灌溉工程竣工并经亚卡蓝莓公司验收通过。在工程施工期间,亚卡蓝莓公司共计向捷润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00000.00元,扣除工程质保金30011.96元,剩余工程款为270227.4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亚卡蓝莓公司提出因工程有质量问题要求减少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抗辩意见能否成立?
本院认为,捷润公司与亚卡蓝莓公司自愿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该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捷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范围完成了工程施工,该工程经亚卡蓝莓公司验收通过,已达到付款条件。亚卡蓝莓公司所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因现工程现尚处质保期,若有任何问题捷润公司应积极承担质保责任,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亚卡蓝莓公司可另案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捷润公司要求亚卡蓝莓公司支付扣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款27022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亚卡蓝莓公司迟延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捷润公司可向其主张违约损失,捷润公司要求亚卡蓝莓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自2017年6月16日至还清拖欠工程款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亚卡蓝莓公司提出因工程有质量问题要求减少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香格里拉市亚卡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云南捷润生态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70227.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还清拖欠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5354.00元,由被告香格里拉市亚卡蓝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