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鲁1327民初2855号
原告:***,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费县。
被告: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壮岗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09448640X0。
法定代表人:阚兴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调解。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80091.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建方,承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朱芦新城社区建设项目。被告***是脚手架承包方,原告跟随被告***在该项目干活。2017年11月14日,原告在楼顶作业时坠落地面受伤。治疗多日后,经鉴定,原告已经构成二级、八级、九级伤残,并需要完全护理。目前正在康复中心进行治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还有两位老人、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扶养。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支持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共计450000元。被告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3日前将赔偿款200000元汇入原告***之妻***账户中(开户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疃支行,卡号:62×××22);于2020年1月25日前将赔偿款250000元汇入原告***之妻***账户中(开户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疃支行,卡号:62×××22)。如被告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立即就剩余赔偿款及违约金30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告戚***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00元。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立即就剩余赔偿款及违约金30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调解意见系原、被告之间对本次事故的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其他事项互不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16321元,减半收取8161元,由被告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英
人民陪审员张慧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