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27执1230号之三
被执行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9448640X0,山东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壮岗村。
法定代表人:阚兴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莒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7执1230号之三裁定书,于2019年0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110242700000260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69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