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阚兴师、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7民初1164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被申请人:阚兴师,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被申请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壮岗镇壮岗村。
法定代表人:阚兴师,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阚兴师、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0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37010331000000013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阚兴师银行存款60万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均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