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7民初1164号
申请人:***,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被申请人:阚兴师,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被申请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壮岗镇壮岗村。
法定代表人:阚兴师,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阚兴师、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0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37010331000000013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阚兴师银行存款60万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均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