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3385-1号
临沂新东港商砼有限公司与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鲁1327民初33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港支行37×××60上的存款14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壮岗支行9160116061742050000602上的存款1700000元。临沂新东港商砼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临沂新东港商砼有限公司因撤诉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港支行账号37×××60上的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解除被申请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壮岗支行账号9160116061742050000602上的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 英
书记员 李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