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民初175号
原告: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大山路与***交汇处西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9448640X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莒南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1327ME05528852。
法定代表人:孙成习,村委主任。
被告:莒南县******河西村民小组,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河西村。
负责人:**。
原告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村民委员会、莒南县******河西村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