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杨淑军、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4608号 申请人:杨淑军,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申请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壮岗镇壮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9448640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大山路与振兴路交汇处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090709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坊前镇北高庄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6441463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杨淑军与被申请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金额:450000.00元)。申请人杨淑军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PZPP20370103310000000570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0××××1320账户存款33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0474账户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5××××8888账户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5121账户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辉 此案关联案件(2020)鲁1327执保9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