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460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淑军,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市莒南县壮岗镇壮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9448640X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财务总监。
被申请人:山东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坪上镇大山路与振兴路交汇处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50907096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坊前镇北高庄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64414636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财务总监。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淑军与被申请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的(2020)鲁1327民初16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70000元,被申请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元。现该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杨淑军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7×××88)的账户存款4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6×××20)的账户存款330000.00元。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莒南县沅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7×××74)的账户存款4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