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山东省郯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22民初763号
原告:***,男,201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法定代理人:***,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郯城合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郯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西关二街。
法定代理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郯城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高峰头镇蒲汪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郯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郯城旭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