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9057号
原告:***,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被告:山东省郯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镇西关二街。
法定代表人:徐祗祥,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郯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学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