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2执保281号

申请人:王成印,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居民。

被申请人:山东康派中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英庄村南外环与西外环交汇处10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F06KG0G

法定代表人:霍海龙

被申请人;山东省郯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郯城县郯城镇西关二街

法定代表人:徐祗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1684325608

申请人:**,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居民。

申请人王成印与被申请人山东康派中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郯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成印于2020年4月28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派中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郯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康派中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郯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成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派中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郯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康派中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郯城县城区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价值850000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王成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晓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