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7民初7058号
申请人: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洙边镇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MEDP9A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坪上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94486362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08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锦材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鼎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08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