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广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5526号
原告:***,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宝,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邹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92113C。
法定代表人:李志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男,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敬,山东鲁成(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广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域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宝,被告广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男、王敬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与广域公司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广域公司支付拖欠工资6205.14元;3.判令广域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741.91元;4.判令广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7317.62元;5.判令广域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945.25元;6.判令广域公司为***补办自2011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并依法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用116493.3元;7.判令广域公司支付防暑降温费7160元。事实和理由:***自2011年4月26日入职广域公司工作,职位是司机。进入公司后,***多次要求与广域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广域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签。在广域公司工作期间,***从未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且广域公司从未给***缴纳社会保险,也未给***发放过防暑降温费。在很多月份,广域公司给***发放的工资都达不到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7月份工资至今未发。2021年7月12日,广域公司突然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无故将***辞退。***于2021年9月向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1年10月25日,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0727号仲裁裁决,并于2021年11月1日送达***,***对该裁决书不服,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的诉讼请求。
广域公司辩称,1.***主张与广域公司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广域公司提供劳务,广域公司按照***提供的劳务公里数量为其支付劳务报酬,双方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2.***主张广域公司拖欠其6205.14元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自2011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广域公司严格按照***提供的劳务支付劳务报酬,不存在拖欠其劳务报酬的情形。3.***主张广域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741.91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广域公司与***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相关规定。况且,***的该项主张已经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4.***主张广域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7317.62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广域公司解除劳务合同的原因是由于***提供的劳务工作已经到期终止,广域公司另行安排***到其他单位提供劳务,***因工作劳累不再继续向广域公司提供劳务。广域公司与***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赔偿金的相关规定。5.***主张广域公司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945.25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广域公司与***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不应适用带薪年休假的相关规定,且***的该项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应依法予以驳回。6.***要求广域公司为其补办自2011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并依法补缴116499.3元社会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应予以审理;且该项诉讼请求系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新增和变更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一审法院审查范围;广域公司与***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广域公司不负有为***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7.***主张广域公司支付防暑降温费716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项诉讼请求系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新增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一审法院审查范围,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26日,***到广域公司入职,从事司机工作。2021年7月12日,***离开广域公司。***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253.22元。
2021年9月,***作为申请人,以广域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确认***与广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裁决广域公司支付拖欠工资6205.14元;3.裁决广域公司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741.91元;4.裁决广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7317.62元;5.裁决广域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9945.25元;6.裁决广域公司支付***自2011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116,493.3元。2021年10月25日,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07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与广域公司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域公司向***支付拖欠工资6205.1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918.67,以上共计8123.81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申请人***对该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案中,***在广域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其生产资料和工作条件由广域公司提供,受广域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广域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与广域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提交的证据,对其主张的其与广域公司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的待证事实,达到了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广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之间是劳务关系,对其主张与***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2018年6月至2021年10月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广域公司为***发放2018年9月工资1844.11元、2019年6月工资1881.34元、2019年6月工资1881.34元、2019年8月工资1703.23元、2020年1月工资1820.79元、2020年2月工资1300元、2020年3月工资1419.54元、2020年6月工资1826.07元、2020年10月工资1443.41元、2021年2月工资1572.01元、2021年3月工资1658.62元、2021年4月工资1330元、2021年5月工资1300元、2021年6月工资1435.74元,低于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共计6205.14元,故,对***要求广域公司支付拖欠工资6205.14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自2011年4月26日与广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广域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741.91元,广域公司提出时效抗辩,***未能举证证明在仲裁时效届满前存在法定的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其该项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称广域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突然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无故将其辞退。广域公司称与***解除劳务合同的原因是由于***提供的劳务工作已经到期终止,广域公司另行安排***到其他单位提供劳务,***因工作劳累不再继续向广域公司提供劳务。***要求广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7317.62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自2011年4月26日至2021年7月12日在广域公司工作,广域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已休完带薪年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广域公司应向***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2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按照规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应休带薪年休假5天,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2日应休带薪年休假5天。故广域公司应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2日未休年休假10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071.93元(2253.22÷21.75×10×200%)。
***要求广域公司为其补办自2011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手续,并依法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用116,493.3元,该项诉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要求广域公司支付防暑降温费7160元,该项诉请属于增加诉讼请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对其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山东广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山东广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6205.14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071.93元,共计8277.0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山东广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申国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