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王军、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6民初1340号
原告:王军,男,1960年11月4日生,汉族。
被告: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595503175R。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XX路XX号XX楼XX层。
被告:王帅,男,38岁,陕西省志丹县人。
原告王军与被告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军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承担。
审判员  武文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