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甘1002执106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28734.5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8年11月2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851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24851元,由被告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鑫圣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履行案款91102元,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01102元,共计192204元(含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执行费),对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全部予以放弃,执行费2204元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21)甘1002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