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小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5财保6号
申请人:天津市小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区丽园道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卉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元锋,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塑料制品工业区潮阳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哈成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小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人民币161,538.46元。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证书)提供担保。天津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碧水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人民币161,538.46元。
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328元,由天津市小猫线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永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申雪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仲裁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