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远大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浙江远大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天佳工艺品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台临商初字第2156号
原告:浙江远大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韩慧。
被告:浙江天佳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远大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天佳工艺品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远大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远大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远大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1454元,由原告浙江远大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秀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