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8民初4532号
原告:成都市成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曾理,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飞,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成都市成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成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本院已于3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市成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均不服同一份仲裁裁决书,均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在先,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川0108民初4514号。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起诉在后的案件裁定并入起诉在前的案件审理,并终结后案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21)川0108民初4514号案件审理;
二、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成都市成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已经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朱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