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02民初2114号
原告:***,女,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乾龙,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权,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成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55号1栋18层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4935477P。
法定代表人:曾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法庄,四川旭兴(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成来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已由原告***向本院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琼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先